39. 依據現行法規,以下關於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之提供何者為非?
(A) 身心障礙學生於試場服務得申請使用自備輔具
(B) 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作答方式調整涵蓋代謄答案卡服務
(C)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校內學習評量,申請考試服務,應載明於個別化教育計畫內
(D) 考試服務應衡酌考生之考試科目特性、學習弱勢管道及個別需求,提供適當及必要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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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90), C(36), D(411), E(0) #2259382
統計: A(115), B(90), C(36), D(411), E(0) #2259382
詳解 (共 3 筆)
#3887111
(D) 考試服務應衡酌考生之考試科目特性、學習弱勢管道及個別需求,提供適當及必要之服務 .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4 日
第 5 條
考試服務應衡酌考生之考試科目特性、學習優勢管道及個別需求,提供適當之試場服務、輔具服務、試題(卷)調整服務、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第 7 條
第五條所定輔具服務,包括提供擴視機、放大鏡、點字機、盲用算盤、盲用電腦及印表機、檯燈、特殊桌椅或其他相關輔具等服務。
前項輔具經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公布得由考生自備者,考生得申請使用自備輔具;自備輔具需託管者,應送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檢查及託管;自備輔具功能簡單無需託管者,於考試開始前經試務人員檢查後,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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