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何者不是合夥企業的特徵?
(A)合夥人互為代理
(B)合夥企業財產為全體合夥人所共有
(C)合夥人對企業的債務負有限清償責任
(D)合夥企業不是法律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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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2), C(339), D(136), E(0) #3025092
統計: A(22), B(12), C(339), D(136), E(0) #3025092
詳解 (共 3 筆)
#5668697
民法第667條: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為非法人組織,
財產為合夥人共有,盈虧分配、經營等項目依出資比例或民法規定,合夥人須就對外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所以當合夥企業有對外債務時,合夥人除了要負擔自己被分配到的債務比例,若有其他合夥人無力負擔時,是有「義務」要去幫忙償還的哦!
財產為合夥人共有,盈虧分配、經營等項目依出資比例或民法規定,合夥人須就對外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所以當合夥企業有對外債務時,合夥人除了要負擔自己被分配到的債務比例,若有其他合夥人無力負擔時,是有「義務」要去幫忙償還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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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0237
不具法人地位,互為代理人,財產共有,依契約分配損益,限制合夥人權利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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