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何者所附之條件為有效?
(A)甲乙協議離婚,約定甲應給付乙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該離婚始生效力
(B)甲毆傷乙,乙提出傷害告訴後,雙方協議離婚,約定以乙撤回告訴為條件,作為離婚之條件
(C)甲與丙有婚外情,約定甲給付丙 1,000 萬元,以繼續維持該婚外情關係
(D)甲與丙協議結束婚外情,約定甲應給付丙 1,000 萬元,該協議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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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82), C(17), D(157), E(0) #3359074
統計: A(114), B(82), C(17), D(157), E(0) #3359074
詳解 (共 3 筆)
#6305619
正確答案是 (D)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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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無效: 離婚條件不得作為離婚生效的條件。離婚必須符合民法相關規定,不能附加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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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無效: 撤回告訴不得作為離婚的條件。告訴權為個人權利,不得作為交易或交換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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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無效: 維持婚外情關係的約定違反善良風俗,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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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有效: 結束婚外情關係的約定,不違反善良風俗,且具有法律上的意義,因此有效。
重點整理:
- 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附加條件,使法律行為的效力取決於條件是否成就。
- 條件的有效性: 條件必須合法、不違反善良風俗,且具有法律上的意義,才能有效。
- 違反善良風俗的行為: 違反社會普遍道德觀念的行為,無效。
- 親屬法上的行為: 親屬法上的行為,例如結婚、離婚等,有其特殊的法律規定,不得任意附加條件。
法條依據:
-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 民法第1049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請求離婚:
- 一、重婚。
- 二、與配偶以外之異性,有性交行為。
- 三、虐待他方,有不堪同居之虐待。
- 四、對於他方直系血親尊親屬為虐待,或有重大侮辱。
- 五、惡意遺棄他方。
- 六、連續三年以上生死不明。
- 七、其他重大事由,足致婚姻關係難以維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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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5033
* 離婚為身分行為,不得附條件。
* 撤回告訴為刑事行為,不得作為民事行為之附款
* 婚外情違反善良風俗,該約定無效。
* 結束婚外情為合法行為,給付金錢為民事行為,兩者結合不違反善良風俗。
因此,選項(D)的敘述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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