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有關訴願法送達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未經陳明法定代理人者,訴願管轄機關應查明其法
定代理人後,向其法定代理人為送達,不得向該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
(B)訴願代理人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受理訴願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送達
於訴願人或參加人本人
(C)對於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D)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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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42), B(353), C(63), D(1223), E(0) #683408
統計: A(3442), B(353), C(63), D(1223), E(0) #683408
詳解 (共 10 筆)
#956697
訴願法44條:對於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未經陳明法定代理人者,得向該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A)
對於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C)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D)
對於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C)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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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8211
(B)訴願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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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672
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之部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致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與憲法第十六條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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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352973
(D)依法律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663 號解釋,關於書面行政處分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送達為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 (B) 行政處分之送達,不以處分相對人親自受領為必要 (C) 對於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人為送達,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D) 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送達效力及於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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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8457
我記得有一個是兩人都要送達...是委託?
這題目實在太賊了...今年103年地特四等又考一模一樣題目...我錯了T___T~~
早點做阿摩就不會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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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608
(D)訴願法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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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3664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44 條
對於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未經陳明法定代理人者,得向該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
對於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第 45 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前項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第 46 條
訴願代理人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受理訴願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送達於訴願人或參加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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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9401
第46條(向訴願代理人送達)
訴願代理人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受理訴願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送達於訴願人或參加人本人。
訴願代理人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受理訴願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送達於訴願人或參加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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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5120
原來A是錯在得向該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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