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訴訟,何者為意定訴訟擔當?
(A)債權人甲代位行使其債務人之權利而提起訴訟
(B)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選定其中之甲為全體起訴
(C)遺產管理人為保存遺產而提起訴訟
(D)破產管理人為應收歸破產財團之財產而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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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1386), C(50), D(41), E(0) #3091822

詳解 (共 4 筆)

#5819036

訴訟擔當

非實體法上權利義務歸屬主體之第三人,基於訴訟上之目的,在一定要件下,以自己名義為當事人,對於他人之實體法上權利義務進行訴訟。

訴訟擔當可以分為兩種:

  1. 法定訴訟擔當:是指依法律之規定,由第三人以自己名義為他人進行訴訟(例如:破產管理人就有關破產財團的訴訟為當事人、遺產管理人就有關遺產的訴訟為當事人)
  2. 意定訴訟擔當:是指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選定其中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與被選定人全體進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41條)。


    資料來源:https://lawswiki.one/%E6%B0%91%E8%A8%B4/%E8%A8%B4%E8%A8%9F%E6%93%94%E7%95%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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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擔當非實體法上權利義務歸屬主體之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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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擔當https://terms.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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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訴訟擔當
法律特認許第三人就他人的權利關係所生之訴訟行使訴訟權。
意定(任意)訴訟擔當
權利關係主體授與特定人訴訟權,而對方亦因此授權而取得訴訟權。
(來源:三民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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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42債權人代位權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A:法律授權債權人代債務人行使其權利。屬於法定訴訟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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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1選定當事人之要件及效力
1.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2.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3.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B:當事人決定由誰來承當訴訟。屬於意定訴訟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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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79遺產管理人之職務
1.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2.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 
C:法律授權遺產管理人之權利。為法定訴訟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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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92破產管理人應得監查人同意之行為
1.破產管理人為左列行為時,應得監查人之同意:
  一、不動產物權之讓與。
  二、礦業權、漁業權、著作權、專利權之讓與。
  三、存貨全部或營業之讓與。
  四、借款。
  五、非繼續破產人之營業,而為一百圓以上動產之讓與。
  六、債權及有價證券之讓與。
  七、專託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之取回。
  八、雙務契約之履行請求。
  九、關於破產人財產上爭議之和解及仲裁。
  十、權利之拋棄。
  十一、取回權、別除權、財團債務及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費用之承認。
  十二、別除權標的物之收回。
  十三、關於應行收歸破產財團之財產提起訴訟或進行其他法律程序。 
D:法律賦予破產管理人之權利。為法定訴訟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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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19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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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0條 1.有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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