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法規中有關固定資產折舊的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折舊方法經申報稽徵機關核准變換後,得採用年數合計法
(B)提列折舊時應預估殘值,且殘值應等於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
(C)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應保持帳列殘值不再續提折舊
(D)因故未達規定耐用年限而廢棄者,未折減餘額得依會計師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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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77), C(27), D(221), E(0) #1406947

詳解 (共 1 筆)

#1518211

(A)98年5月2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51條,增列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供營利事業擇用。另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之採用或變更,已無需向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核准。

(B)98年5月2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54條規定,營利事業取得折舊性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免再依修正前之規定按公式計算殘值,以縮短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之差異。

(C)所得稅法第54條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D)財政部於97年11月12日發布台財稅第9704548630號令規定,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凡營利事業(不限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固定資產因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1款規定列報報廢損失時,均可依會計師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報告核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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