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黃小姐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104 年度有一筆由保險公司支付之年金保險給付新臺幣(以下同)3,500 萬
元,該張保單之要保人為其母,保險期間開始日為 97 年 3 月 18 日,則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其應計入 104 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金額為若干元?
(A)0 元
(B)170 萬元
(C)500 萬元
(D)3,5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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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78), C(18), D(178), E(0) #1406948
統計: A(84), B(78), C(18), D(178), E(0) #1406948
詳解 (共 7 筆)
#1518222
年金保險+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要併計基本所得稅額
人壽保險+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要併計基本所得稅額(可扣減3330萬免稅額)
年金保險+要保人與受益人同一人=不用併計基本所得稅額
人壽保險+要保人與受益人同一人=不用併計基本所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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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9332
黃小姐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104 年度有一筆由保險公司支付之年金保險給付
所以受益人當然是黃小姐阿,不然題目提他幹嘛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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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175
個人所得基本稅額所稱之特定保險給付係指保險期間始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且其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契約,受益人受領的保險給付。但其中屬於死亡給付部份,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超過限額者,以扣除限額後的餘額計入。非屬死亡給付部份,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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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0081
請問為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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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479
基本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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