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司法院釋字第 530 號解釋提出司法自主性之概念,下列何者不屬於其內容?
(A)法官之獨立
(B)司法行政監督權
(C)司法預算獨立
(D)規則制定權
統計: A(286), B(818), C(1218), D(885), E(0) #2910492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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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530
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明文揭示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律之拘束,
不受其他任何形式之干涉;
法官之身分或職位不因審判之結果而受影響;
法官唯本良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職權
。審判獨立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為實現審判獨立,司法機關應有其自主性;
本於司法自主性,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並有發布規則之權;
又基於保障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之權利,
以維護人民之司法受益權,最高司法機關自有司法行政監督之權限。
司法自主性與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均應以維護審判獨立為目標,
因是最高司法機關於達成上述司法行政監督之目的範圍內,雖得發布命令,
但不得違反首揭審判獨立之原則。最高司法機關依司法自主性發布之上開規則,
得就審理程序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為規定;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發布之命令,
除司法行政事務外,提供相關法令、有權解釋之資料或司法實務上之見解,作為所屬司法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之依據,亦屬法之所許
惟各該命令之內容不得牴觸法律,非有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亦不得對人民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若有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者,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並不受其拘束,業經本院釋字第二一六號解釋在案。
司法院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所發布之各注意事項及實施要點等,亦不得有違審判獨立之原則。
司法機關應有其自主性,其內容包括法官之獨立、司法行政權及規則制定權
C是憲法增修條文中明文規定的,故無需再做解釋
且A,B,D皆和裁判事項有關,僅C屬於行政事務
釋字第530 號 【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有規則制訂權?】
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明文揭示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律之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之干涉;法官之身分或職位不因審判之結果而受影響;法官唯本良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職權。審判獨立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為實現審判獨立,司法機關應有其自主性;本於司法自主性,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並有發布規則之權;又基於保障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之權利,以維護人民之司法受益權,最高司法機關自有司法行政監督之權限。「司法自主性」與「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均應以維護審判獨立為目標,因是最高司法機關於達成上述司法行政監督之目的範圍內,雖得發布命令,但不得違反首揭審判獨立之原則。最高司法機關依司法自主性發布之上開規則,得就審理程序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為規定;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發布之命令,除司法行政事務外,提供相關法令、有權解釋之資料或司法實務上之見解,作為所屬司法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之依據,亦屬法之所許。惟各該命令之內容不得牴觸法律,非有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亦不得對人民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若有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者,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並不受其拘束,業經本院釋字第二一六號解釋在案。司法院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所發布之各注意事項及實施要點等,亦不得有違審判獨立之原則。
檢察官偵查刑事案件之檢察事務,依檢察一體之原則,檢察總長及檢察長有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所定檢察事務指令權,是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執行職務,係受檢察總長或其所屬檢察長之指揮監督,與法官之審判獨立尚屬有間。關於各級法院檢察署之行政監督,依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法務部部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從而法務部部長就檢察行政監督發布命令,以貫徹刑事政策及迅速有效執行檢察事務,亦非法所不許。
(C)司法預算獨立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6項規定,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另預算法第93條規定,司法院得獨立編列司法概算。行政院就司法院所提之年度司法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併送立法院審議。司法院院長認為必要時,得請求列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資料來源:司法院
(C) 司法預算獨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非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