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時,下列何人充審判長?
(A)司法院院長
(B)由大法官互推一人
(C)資深大法官
(D)原則上由司法院院長,如司法院院長因故不能出庭時,由司法院院長指定大法官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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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9), B(277), C(1872), D(1014), E(0) #164595

詳解 (共 6 筆)

#119922
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以參與審理之資深大法官充當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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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873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順序:院長->副院長->資深->年長
憲法法庭,以參與審理之資深大法官充當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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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012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二十條規定: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參與審理之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在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八條亦有類似規定:

"憲法法庭受理政黨解散案件認有必要時,得指定大法官三人小組為受命大法官行準備程序,並由資深大法官主持之;資同以年長者主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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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1211

憲法訴訟法第 2 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參考】

憲法法庭之審判長為:

(A)司法院院長

(B)司法院副院長

(C)資深大法官

(D)大法官輪流擔任

答案:C

 

【舊法】

憲法法庭→資深大法官為主席。

大法官會議→司法院院長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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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5819

已修法

憲法訴訟法 第2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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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88

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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