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王先生為中華民國國民,現年 31 歲,任職甲公司,104 年度的薪資所得 80 萬元,另領有結婚補助費 5 萬 元;取得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 10 萬元;檢舉獎金 2 萬元,依所得稅 法規定王先生應申報 104 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為多少?
(A)80 萬元  
(B) 82萬元
(C) 85萬元  
(D) 9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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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52), C(615), D(42), E(0) #1371644

詳解 (共 3 筆)

#1478306

本題,申報 104 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為薪資所得$80萬+結婚補助費$5萬=85萬

所得稅法第14條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一、公債包括各級政府發行之債票、庫券、證券及憑券。
二、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視為存款利息所得。
三、短期票券指期限在一年期以內之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為利息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告發或檢舉獎金、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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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分離課稅之所得項目。所謂分離課稅,指的是某種所得可以不參加綜合(不計入所得人之所得額課稅),而依另一單一比例稅率課徵所得稅,並以就源扣繳作為完稅方式,由扣繳義務人按規定扣繳率辦理扣繳。
其中,(1) 取得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 10 萬元 (2) 檢舉獎金 2 萬元,均採分離課稅,故在此無須申報為綜合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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