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關營利事業之捐贈,下列何者得全數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A)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26 條規定所為捐贈
(B)對公益團體所為捐贈
(C)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
(D)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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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77), C(448), D(30), E(0) #1371650

詳解 (共 2 筆)

#1466849
(A)-->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一、(七):在1000萬元或所得額10%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B)-->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一、(五)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C)-->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一、(一):依所得稅法規定,准在當年度所得中減除,不受金額之限制
(D)-->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一、(六):個人捐款有指定者,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營利事業有指定者,不超過所得總額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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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021
(A)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26 條規定所為捐贈 -⋯⋯不超過1千萬或所得額10% (B)對公益團體所為捐贈 -⋯⋯所得額10%(個人20%) (C)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 -⋯⋯無金額限制(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也是無金額限制) (D)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 -⋯⋯所得額25%(個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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