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發給最後通知後,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不符合修正限制,屬逕為審定事由。下列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何者違反修正限制規定?
(A)刪除請求項
(B)將請求項之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為說明書中所對應記載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
(C)所記載之內容因為敘述不充分而導致文意仍不明確,但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之內容能明顯瞭解其固有的涵義,允許藉修 正該不明確的事項,使其原意明確
(D)以誤譯之訂正為由直接修正申請專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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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3), C(0), D(9), E(0) #3145343

詳解 (共 1 筆)

#6805806

第 43 條 :

1.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發明專利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

期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2.修正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3.專利專責機關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後,申請人僅得於通知之期間內修正。

4.專利專責機關經依前項規定通知後,認有必要時得為最後通知其經最後通知者請專利範圍之修正申請人僅得於通知之期間內,就下列事項為之:

一、請求項之刪除。

二、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三、誤記之訂正

四、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5.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專利專責機關得於審定書敘明其事由,逕為審定。

6.原申請案或分割後之申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專利專責機關得逕為最後通知:

一、對原申請案所為之通知,與分割後之申請案已通知之內容相同者。

二、對分割後之申請案所為之通知,與原申請案已通知之內容相同者。

三、對分割後之申請案所為之通知,與其他分割後之申請案已通知之內容相同者。

(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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