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危險雖增加,但損害之發生倘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要保人不負通知義務
(B)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不問其危險是否已達於應增加保險費之程
度,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C)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 5 日內
通知保險人
(D)保險人接獲危險增加之通知後繼續收受保險費者,得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
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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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59), C(33), D(25), E(0) #2340973
統計: A(99), B(59), C(33), D(25), E(0) #2340973
詳解 (共 1 筆)
#4092524
保險法 第 59 條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B選項)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C選項)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第 60 條
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D選項,接獲通知後可以終止契約或提議另訂保險費,繼續收受保險費乃表示契約維持之意思)
第 61 條
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A選項,因不適用§59規定,故不負通知義務)
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
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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