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命
其限期改善,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處分。下列何者非屬之?
(A)命公司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B)命公司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C)解除公司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D)限制其經營或執行業務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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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90), C(39), D(32), E(0) #2340978
統計: A(46), B(90), C(39), D(32), E(0) #2340978
詳解 (共 1 筆)
#4092558
保險法 第 164-1 條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限制其經營或執行業務之範圍。(D選項)
二、命公司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A選項)
三、解除公司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C選項)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解除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註銷其董事或監察人登記。
第 143-6 條
主管機關應依保險業資本適足率等級,對保險業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一、資本不足者:
(一)令其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增資、其他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屆期未提出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未依計畫確實執行者,得採取次一資本適足率等級之監理措施。
(二)令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保險商品之開辦。(B選項,資本適足率不足要求停售或限制)
(三)限制資金運用範圍。
(四)限制其對負責人有酬勞、紅利、認股權憑證或其他類似性質之給付。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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