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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規(含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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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專技普考_人身保險代理人:保險法規概要#86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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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甲以其所有之房屋向乙保險人投保火災險,該屋價值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約定保險金 額為 1200 萬元。嗣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該屋發生火災,甲因此受有 900 萬元之損害。 請問乙保險人應給付多少金額之保險金?
(A) 900 萬元
(B) 600 萬元
(C) 540 萬元
(D) 450 萬元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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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9), C(120), D(12), E(0) #2340976
詳解 (共 1 筆)
洪冠綸
B1 · 2020/07/05
#4115222
房屋價值2000萬,保險金額為1200萬...
(共 6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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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試題
3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契約效力如何? (A)契約無效。但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 險費,無須返還 (B)契約無效。但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但不得請求保 險費;其已收受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C)契約無效,不論雙方當事人是否知悉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 (D)契約仍有效,但要保人得請求返還保險費
#2340972
4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危險雖增加,但損害之發生倘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要保人不負通知義務 (B)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不問其危險是否已達於應增加保險費之程 度,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C)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 5 日內 通知保險人 (D)保險人接獲危險增加之通知後繼續收受保險費者,得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 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
#2340973
5 有關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但保險費已付足 2 年 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B)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但保險費已付足 2 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C)人壽保險之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費付足 1 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D)健康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2340974
6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該契約效力為何? (A)契約全部無效 (B)契約全部有效 (C)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前述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 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三分之一 (D)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前述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 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2340975
8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多久仍不交付時,保 險契約之效力停止?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多久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 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 0 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A) 30 日;6 個月 (B) 30 日;3 個月 (C) 15 日;6 個月 (D) 15 日;3 個月
#2340977
9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命 其限期改善,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處分。下列何者非屬之? (A)命公司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B)命公司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其保險商品之開辦 (C)解除公司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D)限制其經營或執行業務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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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 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多少%? (A) 10 (B) 20 (C) 30 (D) 50
#2340979
11 保險業就其資金之運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運用於存款者,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二十。但經主 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B)得運用於投資信用卡、融資性租賃等事業 (C)得購買證券化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 業資金百分之二十 (D)得運用於不動產投資。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二十
#2340980
12 下列關於年金保險或傷害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A)年金保險之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 (B)年金保險之保險契約載有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者,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年金之 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 1 人或數人 (C)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時,喪失請求保險金之權,無待被保險人撤銷其 受益權利 (D)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無請求保險金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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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要保人違反保險法第 64 條所規定之據實說明義務者,保險人所得主張之權利,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A)在危險發生前,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危險發生後,則不得解除 (B)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 1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C)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但契約訂立後經過 2 年,即使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D)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保險人不得 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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