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財產權之保障主體,不以自然人為限
(B)公務人員退休金請求權屬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範圍
(C)土地徵收補償費之發放雖有所延宕,但仍不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精神
(D)大眾捷運系統路線軌道穿越人民土地之下方,形成特別犧牲者,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主管機關辦理徵收
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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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5), B(441), C(3344), D(1166), E(0) #1893757
統計: A(335), B(441), C(3344), D(1166), E(0) #1893757
詳解 (共 10 筆)
#3670202
內政部就徵收補償費因待解釋未依限發放,徵收有效之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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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4463
一、釋字第425號解釋(補償費不得無故延後發給)
惟土地徵收對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而言,係為公共利益所受特別犧牲,是補償費之發給不宜遷延過久。……。此項法定期間,自應嚴格遵守,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一○號解釋解釋文第二項釋示:「需用土地人不於公告期滿完畢後十五日內將應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額繳交主管地政機關發給完竣者,依照本院院字第二七○四號解釋,其徵收土地核准案固應從此失其效力。但於上開期間內,因對補償之估定有異議,而由該管縣市地政機關依法提交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或經土地所有人同意延期繳交有案者,不在此限」,從而土地徵收補償費之發給,除對徵收補償有異議,已依法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提出,並經該機關提交評定或評議或經土地所有人同意延期繳交者外,如有延誤,自屬對人民財產權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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