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財產權之保障主體,不以自然人為限
(B)公務人員退休金請求權屬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範圍
(C)土地徵收補償費之發放雖有所延宕,但仍不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精神
(D)大眾捷運系統路線軌道穿越人民土地之下方,形成特別犧牲者,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主管機關辦理徵收 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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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5), B(441), C(3344), D(1166), E(0) #1893757

詳解 (共 10 筆)

#3071827
釋字425解釋爭點內政部就徵收補償費因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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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0202
內政部就徵收補償費因待解釋未依限發放,徵收有效之規定違憲?


土地徵收,係國家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之謂。規定此項徵收及其程序之法律必須符合必要性原則,並應於相當期間內給予合理之補償。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於補償費發給或經合法提存前雖仍保有該土地之所有權,惟土地徵收對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而言,係為公共利益所受特別犧牲,是補償費之發給不宜遷延過久。本此意旨,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明定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此法定期間除對徵收補償有異議,已依法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提出,並經該機關提交評定或評議或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延期繳交者外,應嚴格遵守(參照本院釋字第一一0號解釋)。內政部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五日台內字第六六一九九一號令發布之「土地徵收法令補充規定」,係主管機關基於職權,為執行土地法之規定所訂定,其中第十六條規定:「政府徵收土地,於請求法律解釋期間,致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發放補償地價,應無徵收無效之疑義」,與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未盡相符,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亦屬有違,其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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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1870
C土地徵收補償費之發放雖有所延宕,但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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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3777
(A)選項詳解 釋字第 48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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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2373
(A)J486(B) J658C)J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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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8094
C釋字425土地徵收,係國家因公共事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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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1501
【釋字第425 號解釋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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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9287
(A):J486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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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2623
釋字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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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4463

一、釋字第425號解釋(補償費不得無故延後發給)

惟土地徵收對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而言,係為公共利益所受特別犧牲,是補償費之發給不宜遷延過久。……。此項法定期間,自應嚴格遵守,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一○號解釋解釋文第二項釋示:「需用土地人不於公告期滿完畢後十五日內將應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額繳交主管地政機關發給完竣者,依照本院院字第二七○四號解釋,其徵收土地核准案固應從此失其效力。但於上開期間內,因對補償之估定有異議,而由該管縣市地政機關依法提交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或經土地所有人同意延期繳交有案者,不在此限」,從而土地徵收補償費之發給,除對徵收補償有異議,已依法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提出,並經該機關提交評定或評議或經土地所有人同意延期繳交者外,如有延誤,自屬對人民財產權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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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3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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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425號 解釋公布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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