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縣長職權或職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縣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
(B)縣長選舉若因特殊事故需延期進行,需獲得內政部核准
(C)縣長若死亡,由副縣長代理政務
(D)縣長若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 1 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 6 個月以上者,由內政部解除其職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0), B(59), C(503), D(35), E(0) #3225300
統計: A(30), B(59), C(503), D(35), E(0) #3225300
詳解 (共 5 筆)
#6315026
地方制度法 第 82 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D)者,
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
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辭職去職死亡:派員代理
停職:有副的就副代;沒有就上級派員代
7
0
#6200882
第 82 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前二項之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鄉(鎮、市)長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村(里)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