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行政程序法關於「管轄」的敘述,何者錯誤?
(A)關於土地鑑界案件,由土地所在地該管地政事務所管轄
(B)同一土地行政事件,數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1條及第12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 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 機關指定管轄
(C)數土地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 議定之
(D)人民對土地行政機關依發生管轄權爭議相關機關之共同上級機關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服時得提起行 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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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4), C(23), D(183), E(0) #2574296

詳解 (共 2 筆)

#4482878

行程法12

一、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
二、關於企業之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
處所,或應經營或應從事之處所。
三、其他事件,關於自然人者,依其住所地,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依其
居所地,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依其最後所在地。關於法人或團體者
,依其主事務所或會址所在地。
四、不能依前三款之規定定其管轄權或有急迫情形者,依事件發生之原因
定之。

行程13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 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 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
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行程14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
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
,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
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
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
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A)土地鑑界為土地複丈的其中一項
地測205
申請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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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13條 同一事件,數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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