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但下列敘述何者為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例外情形?
(A)相對人同意免除陳述意見之程序
(B)相對人為不諳中文的外籍人士
(C)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D)相對人已多次違反相同之行政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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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2), B(71), C(1456), D(297), E(0) #1533295
統計: A(252), B(71), C(1456), D(297), E(0) #1533295
詳解 (共 6 筆)
#5576258
4.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
原則上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行政程序法第102條)
但下列敘述何者為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例外情形? (行政程序法第103條)
(A) 相對人同意免除陳述意見之程序
(B) 相對人為不諳中文的外籍人士
(C) 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正解!
(D) 相對人已多次違反相同之行政法義務
行政程序法第103條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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