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的區別,何者正確?
(A)除斥期間無中斷的規定;消滅時效有中斷的規定
(B)除斥期間適用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形成權
(C)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經過後,權利均消滅
(D)除斥期間較消滅時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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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0), B(202), C(142), D(29), E(0) #1528260

詳解 (共 3 筆)

#4804852

「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乃民法總則中兩個非常重要之規定,其適用亦貫穿整部民法,茲將兩者之定義、區別處分別敘述如下:

(一)兩者之定義:

1、除斥期間:係指權利人不於法定或約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因而使該權利歸於消滅的法律效力。簡言之,係指法律對某種權利所預定的行使時間,又稱為預定時間;除斥期間自始固定不變,期間一過,權利即行消滅,以求法律關係早日確定。範例:民法第90條之規定,錯誤意思表示的撤銷期間為1年。

2、消滅時效:係指請求權因經過一段期間不行使,致使該請求權歸於消滅的法律效力,譬如民法第125條之規定,一般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範例:甲打破乙的花瓶,乙對甲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為15年。
消滅時效之制度目的:
1)尊重現有秩序,維護交易安全;
2)簡化法律關係,避免訴訟上舉證困難;
3)在權利上睡眠者,法律不宜長期保護。

(二)兩者之區別處:

1、效力及其主張之不同:

1)除斥期間經過後,權利當然消滅,當事人縱不援用,法院亦應依職權調查以作為裁判之資料。

2)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者,其請求權仍得行使,但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時,義務人主張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而拒絕履行,故消滅時效非經義務人提出抗辯,法院不得依職權以之為裁判之資料。

2、期間計算之不同:

1)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發生時起算,並不得展期

2)消滅時效則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有「中斷」或「不完成」之規定(民法第129條以下)。

3、所適用之客體不同:

1)除斥期間之適用客體為形成權,形成權係於權利人依其單方之意思表示時,使已成立之法律關係之效力發生、變更或消滅。

2)消滅時效之適用客體為請求權,請求權是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4、起算時點不同:

1)除斥期間:自權利成立時起算,例如:暴利行為的撤銷,應自法律行為時起算。

2)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計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行為時算。

5、法律利益可否拋棄:

1)除斥期間經過後形成權當然消滅,無利益的拋棄可言。

2)消滅時效完成後當事人得拋棄時效利益,使時效完成的效力歸於無效。


資料來源:

https://blog.xuite.net/andwer1972/twblog/12780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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