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將 A 地分別設定抵押權予乙(180 萬)、丙(120 萬)、丁(120 萬)。今抵押權人乙為抵押 權人丁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並依法辦理登記。嗣後 A 地拍得價金為 280 萬元。關於 價金分配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A)乙、丙、丁分別受償 135 萬、100 萬、45 萬
(B)乙、丙、 丁分別受償 120 萬、100 萬、60 萬
(C)乙、丙、丁分別受償 180 萬、40 萬、60 萬
(D)乙、丙、 丁分別受償 108 萬、100 萬、72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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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199), C(114), D(269), E(0) #1528264

詳解 (共 4 筆)

#3021382

參考資料: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1029000010KK00705

『拋棄次序』是指讓與人拋棄自己優先受分配的次序,使受讓人處於與自己同一次序受分配的地位

原本乙、丙、丁各可分得:180、100、0
乙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乙丁同為第一位及第三位受分配之人
第一、第三位可受分配的金額總共180
乙丁原有債權額比例為180:120=3:2
∴乙丁可分配之金額:
乙:180(3/5)=108
丁:120(2/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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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6242
2)本案中,甲之A地經拍賣後所得之價金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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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6308
好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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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6797
括弧刮錯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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