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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甄◆身心障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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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台北市104學年啟明學校國小部教甄特教試卷#2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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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4年 - 台北市104學年啟明學校國小部教甄特教試卷#25207 |
科目:
教甄◆身心障礙組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4年 - 台北市104學年啟明學校國小部教甄特教試卷#25207
年份:
104年
科目:
教甄◆身心障礙組
4.下列何者敘述何者為非?
(A)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B)醫 護人員以按摩為病人治療者,可以從事相關按摩工作
(C)視礙者取得按摩 資格者,得在固定場所從事理療按摩工作
(D)視障者從事按摩理療工作, 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執業許可證。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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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6 筆)
把握時間
B9 · 2017/04/06
推薦的詳解#1922925
未解鎖
很多按摩的師傅也非視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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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LLA YI
B10 · 2017/06/08
推薦的詳解#2253190
未解鎖
已改法可以囉~ 所以高雄才有這麼多外籍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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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
B6 · 2016/05/12
推薦的詳解#1339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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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答案是A噢!!!! 根據「身心障礙...
(共 36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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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僕】摩檸Morning.
B7 · 2016/05/13
推薦的詳解#1340747
未解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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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餘老師
B13 · 2023/06/28
推薦的詳解#586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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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EN ...
(共 32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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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800908
B12 · 2020/03/05
推薦的詳解#381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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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人可以提供相關法條依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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