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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台北市104學年啟明學校國小部教甄特教試卷#25207 | 科目:教甄◆身心障礙組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台北市104學年啟明學校國小部教甄特教試卷#25207

年份:104年

科目:教甄◆身心障礙組

4.下列何者敘述何者為非?
(A)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
(B)醫 護人員以按摩為病人治療者,可以從事相關按摩工作
(C)視礙者取得按摩 資格者,得在固定場所從事理療按摩工作
(D)視障者從事按摩理療工作, 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執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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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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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按摩的師傅也非視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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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改法可以囉~ 所以高雄才有這麼多外籍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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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答案是A噢!!!! 根據「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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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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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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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人可以提供相關法條依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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