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乙函請友人甲幫忙找尋房屋,甲接獲乙之來函後,即以信函回覆乙,表示願意將其所有 之閒置新屋,按新臺幣1千萬元售於乙,甲於信函發出後,因遭遇車禍死亡,丙為甲 之唯一繼承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要約,因其死亡而失其效力
(B)甲之要約送達乙之住處時,仍發生要約之拘束力
(C)乙若中意甲之房屋,表示願意購買,丙得主張因甲死亡,買賣契約不成立
(D)乙接獲要約後無意購買,但其友人丁願意購買,乃以丁自己之名義回函承諾,願按要 約之價格購買甲所有之房屋,丙、丁間買賣契約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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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2150), C(122), D(96), E(0) #1988910

詳解 (共 5 筆)

#3380156

【思考體系】

意思表示→非對話意思表示→效力?

【參考法條】

第 94 條 (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1.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第 95 條 (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1.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
  2.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參考判決】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5 年度重訴字第 354 號 民事判決
    1. 非對話意思表示,我國民法非採「發信主義」,而係「受信主義」,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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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1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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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發出信函回復,應為要約行為,而非要約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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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428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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