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犯罪發生後,因一定法定期間之經過,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刑罰追訴權即因而消滅之制度,稱之為:
(A)偵查時效
(B)刑罰權時效
(C)追訴權時效
(D)行刑權時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7), B(121), C(4458), D(39), E(0) #1293319

詳解 (共 9 筆)

#3472758

刑法

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 83 條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第 84 條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第 85 條

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亦同:

一、依法應停止執行者。

二、因受刑人逃匿通緝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

三、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19
0
#2591522
行刑權:40/30/15/7自裁判確定之...
(共 5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0
#2346072
刑法第80條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
(共 17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4970248
追訴權30、20、10、5行刑權40、3...
(共 2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1563788
[刑罰追訴權]即因而消滅之制度
8
0
#5315957

(C)追訴權時效 

61ea6d411c3c5.jpg

 

(D)行刑權時效 

61ea6d72a1da0.jpg

 
資料來源:法規資料庫
5
0
#5268159
4.犯罪發生後,因一定法定期間之經過,未...
(共 26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2301173
刑法80~83
(共 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6246102

新法:


第 80 條 (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I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II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 83 條 (追訴權時效之停止)

I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II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III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第 85 條 (行刑權時效之停止)

I 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亦同:
一、依法應停止執行者。
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
三、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

II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III 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