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係利用無責任能力人、他人職務上或業務上之行為或其他不成立犯罪之行為以為自己實行犯罪之人,此稱之為:
(A)教唆正犯
(B)間接正犯
(C)實行正犯
(D)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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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1), B(4136), C(34), D(121), E(0) #1293323
統計: A(491), B(4136), C(34), D(121), E(0) #1293323
詳解 (共 4 筆)
#5119447
教唆犯(造意犯)
1.教唆犯,乃出於教唆故意,而唆使他人實行犯罪行為之人。
2.教唆犯之行為,僅止於引發或招致他人之行為之決意。
3.亦即,受「教唆犯」教唆之人,其本無實行犯罪行為之意思,但因教唆犯之教唆行為,而使其萌生犯意。
4.刑法§29之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即係教唆犯之明文依據。
間接正犯
1.指行為人利用他人做為犯罪之行為工具,而為自己實現構成要件,以遂其犯意之正犯。
2.亦即,「間接正犯」係利用他人之行為,而實行自己之犯罪,被利用之他人,只是間接正犯手中之犯罪工具;惟此一工具係「人之工具」,而非「機械性之工具」,故若單純將他人之身體當做機械性之工具,而加以利用,則不致成立間接正犯,而仍屬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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