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何類案件屬於重大刑案?
(A)查獲漁船走私四級毒品原料 10 公斤
(B)視聽娛樂場所外,群毆械鬥
(C)商店街上對商家招牌開槍
(D)在高鐵車站放置炸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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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2), B(36), C(52), D(57), E(0) #3084265
統計: A(562), B(36), C(52), D(57), E(0) #3084265
詳解 (共 2 筆)
#5832266
第24點
﹝1﹞為兼顧被害者權益並有效運用偵查資源,刑案分為重大刑案、特殊刑案及普通刑案,要件區分如下:
(一)重大刑案:
1.暴力犯罪案件:
(1)故意殺人案件。
(2)強盜或海盜案件。
(3)搶奪案件。
(4)擄人勒贖案件。
(5)強制性交(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或第二百二十二條)案件。
(6)重大恐嚇取財(指已著手槍擊、下毒、縱火或爆炸等手段)案件。
(7)重傷害或傷害致死案件。
2.重大竊盜犯罪案件:
(1)失竊物總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案件。
(2)竊盜槍械、軍火、爆裂物或國防、交通、學術上之重要設施或器材案件。
(3)被害人為具外交身分之外籍人員,或來訪之外籍貴賓案件。
(4)竊盜重要儀器、文件等影響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案件。
3.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1)查獲走私毒品或原料。
(2)栽種罌粟或大麻。
(3)製造毒品案件(工廠)。
(4)查獲第一級毒品二百公克以上。
(5)查獲第二級毒品五百公克以上。
(6)查獲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一千公克以上。
(7)查獲新興毒品分裝場所案件(不論重量)。
(8)查獲新興毒品(咖啡包)五百包以上。
(二)特殊刑案:
1.犯罪手段殘酷、情節離奇案件。
2.新發現嚴重犯罪手法,必須迅速偵破,予以遏制之案件。
3.深切影響社會治安、震撼社會人心之案件。
4.對物或場所之槍擊案件。
5.重大縱火、群毆械鬥案件。
6.於學校、醫院、公共場所或關鍵基礎設施放置炸彈(爆裂物)案件。
(三)普通刑案: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以外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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