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我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2013)中,需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學習輔導無顯著 成效者,為下列哪二類身心障礙學生的鑑定基準?
(A)智能障礙、學習障礙
(B)情緒行為障礙、智能障礙
(C)情緒行為障礙、學習障礙
(D)語言障礙、學習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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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17), C(1573), D(14), E(0) #1347050
統計: A(80), B(17), C(1573), D(14), E(0) #1347050
詳解 (共 1 筆)
#1407539
| 第 9 條 |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 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 果。 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 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 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 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 |
| 第 10 條 |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 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 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 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 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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