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期多久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地政機關查明 後,應即公告繼承人聲請登記?
(A)一個月
(B)三個月
(C)六個月
(D)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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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20), C(62), D(85), E(0) #2084233

詳解 (共 1 筆)

#3632845
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第 1 項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
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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