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申請人因不可歸責事由,申請回復原狀事項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關於優先權之主張,申請人未依規定於相同發明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 後 12 個月內向我國申請專利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B) 申請人非因故意未在申請專利時主張優先權,未於最早優先權日後 16 個月內申請回復優先權,不論可否歸責於申請人,均無法申請回復原狀
(C) 申請人於收到發明專利核駁審定書後,未於送達後 2 個月內申請再審查,因發明專利申請案初審及再審查分屬不同階段,故不得申請回復 原狀
(D) USPTO 因優先權證明文件製作光碟機器故障,無法即時核發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人未能於法定期間檢附證明文件,此非屬天災事變所致, 故無法申請回復原狀。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1. 題目解析 本題考察的是專利申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