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非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之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
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A)不罰
(B)應減輕其刑
(C)得減輕其刑
(D)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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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5), B(14), C(36), D(3), E(0) #3210099
統計: A(235), B(14), C(36), D(3), E(0) #3210099
詳解 (共 3 筆)
#6496770
非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之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 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A) 不罰✔️
這完全符合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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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A)。」 這條法律規定了「無責任能力」的要件與效果:
題目中的敘述「非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是為了排除《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的「原因自由行為」(例如自己故意喝醉去犯罪)的適用,確保第 1 項的規定可以被完整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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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9 條 1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A)。 2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3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B) 應減輕其刑❌
「應」是「必須」的意思,法律上沒有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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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得減輕其刑❌
- 這是針對「限制責任能力」者的法律效果,規定於刑法第 19 條第 2 項(辨識或控制能力「顯著減低」者)。
- 題目的描述是「不能」或「欠缺」,是完全喪失能力,而非顯著減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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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免訴❌
- 「不罰」是實體法上的判決,指被告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不應受處罰。
- 「免訴」是程序法上的判決,指因為某些程序上的原因(如被告死亡、追訴權時效完成等),法院不再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兩者概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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