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非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之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 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A)不罰
(B)應減輕其刑
(C)得減輕其刑
(D)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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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5), B(14), C(36), D(3), E(0) #3210099

詳解 (共 3 筆)

#6040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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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6623
刑法處罰有三種態樣: 1.故意既遂犯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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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6770
非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之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 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A) 不罰✔️
這完全符合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的規定。

《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A)

這條法律規定了「無責任能力」的要件與效果:

  1. 前提(原因):行為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狀態。

  2. 結果(生理、心理狀態):導致以下兩種情形之一:

    • 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欠缺辨識能力)。

    • 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欠缺控制能力)。

  3. 法律效果不罰。因為行為人缺乏可歸責性,法律不對其行為進行非難與處罰。

題目中的敘述「非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是為了排除《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原因自由行為」(例如自己故意喝醉去犯罪)的適用,確保第 1 項的規定可以被完整適用。

刑法 19

1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A)

2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3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B) 應減輕其刑❌
「應」是「必須」的意思,法律上沒有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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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得減輕其刑❌
  1. 這是針對「限制責任能力」者的法律效果,規定於刑法第 19 條第 2 項(辨識或控制能力「顯著減低」者)。
  2. 題目的描述是「不能」或「欠缺」,是完全喪失能力,而非顯著減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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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免訴
  1. 「不罰」是實體法上的判決,指被告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不應受處罰。
  2. 「免訴」是程序法上的判決,指因為某些程序上的原因(如被告死亡、追訴權時效完成等),法院不再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兩者概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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