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射出彈弓,想射下外太空的人造衛星。依據刑法,其行為:
(A)應減輕其刑
(B)得減輕其刑
(C)不罰
(D)應為監護宣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 B(0), C(431), D(2), E(0) #3210100

詳解 (共 2 筆)

#6040474


(共 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6496774
甲射出彈弓,想射下外太空的人造衛星。依據刑法,其行為:
(A) 應減輕其刑❌
這是法律強制減刑的用語,不適用此處。
ㅤㅤ
(B) 得減輕其刑❌
  1. 這是針對「普通未遂犯」(刑法第 25 條)的規定,指行為有可能成功但最終失敗的情況(例如開槍但沒打中)。
  2. 本題是「不能未遂」,情況不同。
ㅤㅤ
(C) 不罰✔️
完全符合刑法第 26 條不能未遂的法律效果。

這題的考點是《刑法》關於「不能未遂」(或稱絕對不能犯)的規定。

《刑法》第 26 條:「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C)。

這個條文的意思是,如果一個人試圖犯罪,但他的行為:

  1. 根本不可能 造成犯罪結果(例如,用彈弓射衛星、用符咒殺人)。

  2. 且該行為本身對法益(法律所保護的利益,如此處的人造衛星)沒有造成任何實質危險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行為人有犯罪的意圖,但其行為在客觀上完全是無效且無害的,因此法律規定不予處罰。

情境分析

  • 行為:甲用彈弓射擊。

  • 意圖:想射下外太空的人造衛星。

  • 結果可能性:用彈弓射出的石頭或鋼珠,因地心引力及空氣阻力,絕對不可能飛到外太空,更不可能擊中並摧毀人造衛星。因此,這個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

  • 危險性:這個行為對遠在太空中的人造衛星,沒有造成任何一絲一毫的危險。因此,此行為「又無危險」。

因為同時符合「不能發生結果」與「無危險」兩個要件,所以根據刑法第 26 條,甲的行為不罰

 (D) 應為監護宣告❌
  1. 監護宣告是針對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的保安處分,題目中並未提及甲有此類狀況。
  2. 想法荒唐不等於法律上的精神障礙。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