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109年6月開始,未滿12歲的觸法兒童,主要依:
(A)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B)依『兒童及少年褔利與權益保障法』處理
(C)依『刑事訴訟法』處理
(D)先移送少年法院,再依相關法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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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 B(895), C(6), D(10), E(0) #2388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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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6009

6/19起未滿12歲兒童刑法除罪化,12歲以下兒童觸法不再移送少年法庭  /  更新日期:2020-05-01

少年事件處理法於去(108)年修法通過,12歲以下兒童觸法事件,不再移送少年法院,並自109年6月19日起施行,12歲以下兒童觸法事件將依個案,由社政及教育銜接保護輔導。

立法院108年三讀修正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份條文,其中刪除同法第85條之1有關觸犯刑罰法律兒童準用少事法的規定,屬制度上重大變革,並自今(109)年6月19日開始施行。

109年6月19日起,如單純的兒童觸法事件,被害人訴警處理時,警察機關仍依規定受理,惟須聯繫兒童家長或適當人員至現場陪同,並視個案情況通報社政單位及教育單位;若是兒童與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雖然兒童不再進入司法程序,惟仍屬證人,警察機關可視情況為其製作筆錄。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警政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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