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何種情形,提起訴訟無須先行訴願程序?
(A)請求法院撤銷行政機關違法之行政處分
(B)請求法院命行政機關作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C)請求法院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D)請求法院撤銷已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後之行政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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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5), B(500), C(3634), D(3200), E(72) #1782631

詳解 (共 10 筆)

#2775138

A選項,如要撤銷違法或變更行政處分,方法為訴願→撤銷訴訟。

B選項,申請人不滿行政機關未作成有利益的行政處分,其救濟方法為訴願→給付訴訟

             的課予義務訴訟。

C選項,確認訴訟,根本不會涉及訴願程序。

D選項,被強制執行者不滿聲明異議被執行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駁回時,可以針對此駁

             回決定〈行政處分〉提行政訴訟。   

               ── D選項的解法,謝謝Neal Caffrey4F;以及6F的補充

故C、D皆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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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5365
提起行政訴訟中之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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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2237
下列何種情形,提起訴訟無須先行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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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1806
會議次別: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議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 條  ( 101.06.27 ) 
行政執行法 第 4、9 條  ( 99.02.0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 第 1、2、5 條  ( 100.06.2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第 1、2、3 條  ( 100.10.05 )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7 條  ( 79.12.28 ) 
決  議:
行政執行依其性質貴在迅速,如果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提起撤銷n訴訟,必須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聲明異議及訴願程序後始得為之,則n其救濟程序,反較對該執行命令所由之執行名義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更加n繁複,顯不合理。又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之聲明異議,並非向行政執n行機關而是向其上級機關為之,此已有由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進行行政內n部自我省察之功能。是以立法者應無將行政執行法第 9 條所規定之聲明n異議作為訴願前置程序之意。再者,司法院釋字第 243 號解釋認為公務n人員受免職處分,經依當時(民國 75 年 7 月 11 日制定公布)公務人n員考績法第 17 條規定,向上級機關(無上級機關者向本機關)申請復審n,及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或類此之程序謀求救濟者,相當於業經訴願n及再訴願程序;依司法院釋字第 755 號解釋意旨,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n監獄處分及其他管理措施而言,向監督機關提起申訴,亦相當於已經訴願n程序。據此可知,就法律所規定之行政內部自我省察程序,是否解釋為相n當於訴願程序,並不以該行政內部自我省察程序之程序規定有如同訴願程n序規定為必要,仍應視事件性質而定。因此,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n令不服,經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n程序,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本院 97 年 12 月份第 3 次庭n長法官聯席會議(三)決議末句:「其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應依法踐行n訴願程序」,應予變更。


這題的D,根據新決議,應該也是可以選的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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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5292

聲明異議: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第三則決議文

[聲明異議不當然停止執行,但亦不當然阻卻提起行政救濟]:

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日內決定之。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旨在明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如何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以及執行機關如何處理異議案件之程序,並無禁止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聲明異議而未獲救濟後向法院聲明不服之明文規定,自不得以該條規定作為限制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訴訟權之法律依據,是在法律明定行政執行行為之特別司法救濟程序之前,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該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所為異議決定者,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至何種執行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應依執行行為之性質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個案認定。其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自不待言。

引用自:【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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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6238
回樓上 (第一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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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5715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C,Dtest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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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8276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內文:

行政執行依其性質貴在迅速,如果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提起撤銷訴訟,必須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聲明異議及訴願程序後始得為之,則其救濟程序,反較對該執行命令所由之執行名義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更加繁複,顯不合理。又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之聲明異議並非行政執行機關而是向其上級機關為之,此已有由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進行行政內部自我省察之功能。


疑??????? 可是


行政執行法第9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是寫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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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5627
先行訴願程序=先訴願才能訴訟;而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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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請求法院撤銷行政機關違法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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