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關於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B)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委員會請求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C)須經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
由請求召集者,始得召開臨時會議
(D)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委員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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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265), C(2487), D(205), E(0) #1711906
統計: A(44), B(265), C(2487), D(205), E(0) #1711906
詳解 (共 9 筆)
#6228622
(A)
公寓 第25條1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B)(C)
公寓 第25條2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D)
公寓 第25條3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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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0275
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
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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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0266
(C)「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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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9339
(D)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委員為召集人
不是應該是應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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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5786
(C) 須經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 由請求召集者,始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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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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