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公告土地現值16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20萬元,1年後重購自用住宅用地2公畝,公告土地現值155萬元,可申請退回土地增值稅多少?
(A)不能退稅
(B)5萬元
(C)15萬元
(D)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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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49), C(427), D(23), E(0) #138012

詳解 (共 2 筆)

#112093


重購155萬     >    出售-已納土增  (160萬-20萬) = 140萬

        155萬-140萬=超過15萬 < 可退限額20萬===>可退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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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007

土地稅法第35條

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 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 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或土地被徵收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償地 價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左列規定之一, : 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未超過三公畝之都市土地或 未超過七公畝之非都市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 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 始行出售土地或土地始被徵收者,準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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