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A)撤銷徵收
(B)廢止徵收
(C)聯合開發
(D)保留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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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432), C(1), D(5), E(0) #968091

詳解 (共 3 筆)

#1208837

土地徵收條例

第49條第2項第1款

Ⅱ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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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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