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關於檢察官應該自行迴避的事由,以下何者錯誤?
(A)檢察官曾為被告五親等內之姻親
(B)檢察官曾為辯護人三親等內之血親
(C)檢察官曾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D)檢察官曾擔任調查階段的司法警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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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1290), C(49), D(232), E(0) #920331
統計: A(96), B(1290), C(49), D(232), E(0) #920331
詳解 (共 2 筆)
#1181490
(B)刑訴17條,為被告.被害人8親等內血親,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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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6034
(A)檢察官曾為被告五親等內之姻親(O;應自行迴避)
(B)檢察官曾為辯護人三親等內之血親(X;無須自行迴避。為辯護人才須自行迴避)
(C)檢察官曾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O;應自行迴避)
(D)檢察官曾擔任調查階段的司法警察官(O;應自行迴避)
刑事訴訟法 第 17 條 (自行迴避事由)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刑事訴訟法 第 26 條 (檢察官、辦理檢察事務書記官迴避之準用)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檢察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檢察官及前項書記官之迴避,應聲請所屬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核定之。
首席檢察官之迴避,應聲請直接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核定之;其檢察官僅有一人者亦同。
檢察官及前項書記官之迴避,應聲請所屬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核定之。
首席檢察官之迴避,應聲請直接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核定之;其檢察官僅有一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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