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有關被告辯護人閱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B)辯護人亦得影印聲請羈押卷證以外之其他相關卷宗
(C)辯護人不得為追究員警之違法搜索,召開記者會公開持有之偵查中證據資料
(D)被告無辯護人時,法院應以適當方式使被告獲知卷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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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 B(2143), C(561), D(196), E(0) #3143881
統計: A(214), B(2143), C(561), D(196), E(0) #3143881
詳解 (共 5 筆)
#5932975
刑事訴訟法
第 33-1 條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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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4525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B)。
在台灣刑事訴訟法中,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的「閱卷權」有其嚴格的範圍限制,以下為各選項的詳細解析與法律依據:
答案解析:為什麼 (B) 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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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B) 錯誤原因: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1 項,辯護人在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閱卷範圍僅限於**「檢察官聲請羈押所依據之卷宗及證物」。對於聲請羈押卷證以外**的其他偵查卷宗,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辯護人是沒有權利影印或檢閱的。
其他正確選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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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這是《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1 項的前段規定。原則上辯護人擁有完整的閱卷、抄錄及攝影權,除非涉及國家機密、湮滅證據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法院才得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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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辯護人不得為追究員警之違法搜索,召開記者會公開持有之偵查中證據資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第 3 項規定,持有卷證內容的人(如辯護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召開記者會公開偵查中的證據資料,屬於非正當目的使用,會違反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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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被告無辯護人時,法院應以適當方式使被告獲知卷證內容:
這是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37 號解釋的精神,以及後來增訂的《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3 項。為了確保被告的「訴訟防禦權」,如果被告沒有律師,法院仍應透過「適當方式」(如告知證言摘要、提示證物等)讓被告知道到底檢察官是用什麼理由要押他,他才能進行自我辯護。
總結對照表
| 項目 | 規定內容 | 法律依據 |
| 閱卷範圍 | 僅限檢察官「聲請羈押」所提出的卷證 | 刑訴法 §33-1 I |
| 閱卷方式 | 檢閱、抄錄、攝影 | 刑訴法 §33-1 I |
| 使用限制 | 嚴禁非正當目的使用(如公開發布) | 刑訴法 §33-1 III |
| 無辯護人時 | 法院應以適當方式告知卷證內容 | 刑訴法 §101 I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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