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何項刑事訴訟程序中,審判長有為被告指定辯護人之義務?
(A)被告犯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審判中經選任辯護人者
(B)被告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受司法警察調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
(C)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
(D)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亦未聲請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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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2), B(687), C(1516), D(855), E(0) #3143882
統計: A(322), B(687), C(1516), D(855), E(0) #3143882
詳解 (共 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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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048
2023/12/15刑訴修法
A選項已經有辯護人了,所以不需要再幫他指定
B選項原住民在調查中可以為其提供辯護人,但不是由審判長,而是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D選項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要先聲請(很重要念三遍)才可以指定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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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5345
指定辯護人
- 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如果被告未經選任辯護人,審判長應指定公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四小時未到場,並且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如果被告所選任的辯護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為避免延宕羈押審查程序的進行,審判長亦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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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所涉之案件,如果是屬於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的案件,或被告本身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完全陳述案情,或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或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向法院請指定時,法院應該要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另外,雖然是其他審判的案件,如果法官認為案件有必要,也可以主動來指定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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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5265
刑事訴訟法§31
I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
V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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