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甲與乙在海產店吃飯時,見乙身上有持有不少現金與貴重珠寶,出於取財意思而將乙打昏,並將乙身上財
物全部搜刮取走花用。甲的行為成立何罪?
(A)強盜罪
(B)搶奪罪
(C)竊佔罪
(D)準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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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49), B(283), C(74), D(619), E(0) #2796906
統計: A(4449), B(283), C(74), D(619), E(0) #2796906
詳解 (共 6 筆)
#5804356
● 竊盜:以和平、秘密為之
● 搶奪:以不法腕力(未達至使不能抗拒,瞬間武力之行使)
+
竊取(實務:乘人不備不及抗拒公然掠取)
● 強盜:以不法腕力(至使不能抗拒,使一般人無法 or 難以抗拒)
+
竊取
● 準強盜:先取財後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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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921
1. 構成「強暴」至「不能抗拒」
「打昏」是典型的強暴手段。法律認定,當你將人打昏,使被害人完全失去意識,即屬於「至使不能抗拒」。
強盜罪定義: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者。
刑責: 處 5 年以上 有期徒刑(這屬於重罪,通常無法易科罰金)。
2. 「取財意思」是關鍵
如果你只是單純打人(傷害故意),打完後才發現對方有錢順手拿走,那會變成「傷害罪」+「竊盜罪」。但如果你是「為了拿錢而打人」:
主觀意圖: 具備「不法所有意圖」。
手段目的化: 傷害行為變成了搶錢的「手段」。
法律定性: 這就是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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