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停留,於延長時間屆滿後有特殊事由提出證明者,得酌 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下列事由何者不屬之?
(A)該無戶籍國民之妹夫死亡
(B)該無戶籍國民因案被羈押
(C)該無戶籍國民懷孕 6 個月
(D)罹患疾病住院,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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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 B(58), C(523), D(2), E(0) #2790176

詳解 (共 5 筆)

#5447571

 

一親等

二親等

三親等

血親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外)祖父母

(外)孫子女

伯、叔、姑、舅、姨

姪子女、外甥(女)

(外)曾祖父母

(外)曾孫子女

姻親

血親之配偶

父之妻、母之夫

子媳、女婿

兄嫂、弟媳、姐夫、妹夫

(外)祖父母之配偶

(外)孫子媳、(外)孫女婿

伯母、叔母、姑丈、舅母、姨丈

姪媳/婿、外甥媳/婿

(外)曾祖父母之配偶

(外)曾孫子媳、(外)曾孫女婿

配偶之血親

公婆、岳父母

配偶之子女

配偶之兄弟姐妹

配偶之(外)祖父母

配偶之(外)孫子女

配偶之伯、叔、姑、舅、姨

配偶之姪子女、外甥(女)

配偶之(外)曾祖父母

配偶之(外)曾孫子女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公婆、岳父母之配偶

配偶之子媳、女婿

配偶之兄嫂、弟媳、姐夫、妹夫

配偶之(外)祖父母之配偶

配偶之(外)孫子媳、(外)孫女婿

配偶之伯母、叔母、姑丈、舅母、姨丈

配偶之姪媳/婿、外甥媳/婿

配偶之(外)曾祖父母之配偶

配偶之(外)曾孫子媳、(外)曾孫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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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6170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8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六個月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一、懷胎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C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D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A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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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5319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8條 1.臺灣地區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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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9517

第 8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六個月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第三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二個月;第四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第五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依事實需要核給。

前二項停留期間屆滿,除依規定許可居留或定居者外,應即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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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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