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停留,於延長時間屆滿後有特殊事由提出證明者,得酌
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下列事由何者不屬之?
(A)該無戶籍國民之妹夫死亡
(B)該無戶籍國民因案被羈押
(C)該無戶籍國民懷孕 6 個月
(D)罹患疾病住院,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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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 B(58), C(523), D(2), E(0) #2790176
統計: A(201), B(58), C(523), D(2), E(0) #2790176
詳解 (共 5 筆)
#5447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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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親等 |
二親等 |
三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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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親 |
父母 子女 |
兄弟姐妹 (外)祖父母 (外)孫子女 |
伯、叔、姑、舅、姨 姪子女、外甥(女) (外)曾祖父母 (外)曾孫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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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親 |
血親之配偶 |
父之妻、母之夫 子媳、女婿 |
兄嫂、弟媳、姐夫、妹夫 (外)祖父母之配偶 (外)孫子媳、(外)孫女婿 |
伯母、叔母、姑丈、舅母、姨丈 姪媳/婿、外甥媳/婿 (外)曾祖父母之配偶 (外)曾孫子媳、(外)曾孫女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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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之血親 |
公婆、岳父母 配偶之子女 |
配偶之兄弟姐妹 配偶之(外)祖父母 配偶之(外)孫子女 |
配偶之伯、叔、姑、舅、姨 配偶之姪子女、外甥(女) 配偶之(外)曾祖父母 配偶之(外)曾孫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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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
公婆、岳父母之配偶 配偶之子媳、女婿 |
配偶之兄嫂、弟媳、姐夫、妹夫 配偶之(外)祖父母之配偶 配偶之(外)孫子媳、(外)孫女婿 |
配偶之伯母、叔母、姑丈、舅母、姨丈 配偶之姪媳/婿、外甥媳/婿 配偶之(外)曾祖父母之配偶 配偶之(外)曾孫子媳、(外)曾孫女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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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6170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8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六個月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C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D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A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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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9517
第 8 條
1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六個月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2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第三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二個月;第四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第五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依事實需要核給。
3 前二項停留期間屆滿,除依規定許可居留或定居者外,應即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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