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得依法暫時留置當事人,進行調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
(B)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 3 小時
(C)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 6 小時
(D)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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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568), C(50), D(4), E(0) #2790144
統計: A(24), B(568), C(50), D(4), E(0) #2790144
詳解 (共 7 筆)
#5572538
● 暫時留置:
國民:不得逾2小時
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不得逾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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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4485
入出國及移民署第 64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 (A):
一、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證件顯係無效、偽造或變造。
二、拒絕接受查驗或嚴重妨礙查驗秩序。
三、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行為之虞。
四、符合本法所定得禁止入出國之情形。
五、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留置。
六、其他依法得暫時留置。
依前項規定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 (D)。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二小時 (B),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 (C)。
第一項所定暫時留置之實施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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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8520
在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或他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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