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 為了提倡教育機會均等,政府提出很多的教育補償措施,下列哪一個在性質上是不屬於「積極性的差別待遇」(positive discrimination)?
(A) 五年五百億頂大計畫
(B) 教育優先區
(C) 攜手計畫
(D) 補救教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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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86), B(1937), C(141), D(307), E(0) #431379

詳解 (共 10 筆)

#683717
【本報台北訊】 教育部昨天向大學說明第二...
(共 56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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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5455

1967 年英國卜勞頓報告書(The Plowden Report)的公布,改變了民眾對【均等】一詞的界定,引進積極性差別待遇(positive discrimination)的觀念,至此階段,【均等】的意涵已由原來入學機會接受共同教育經驗機會的均等,擴大至使來自社經地位不利的學生,有得到補償文化經驗不足的機會。

積極性差別待遇係指個體處於不利的情況,政府應該積極地介入,給予特別優厚的待遇,透過一套完善的補償計畫或策略,以減少文化不利(culturally disadvantaged)與文化剝奪(culturally deprivation),造成弱勢者與一般者程度上的差異。因此,教育資源的分配,要能考慮到對象的特殊條件而給予不同的投入。

綜合言之,人因為後天環境與先天能力的不同,而形成不公平的生存競爭或教育機會的不均等,必須藉由教育或法令的後天力量加以補救,即所謂之積極性差別待遇。

●本資料參考自:教育社會學(Sociology of Education)楊洲松教授 國立暨南大學課程所/師資培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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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五百億頂大計畫-----邁向頂尖大學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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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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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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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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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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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性差別待遇的目的是起始點平等,也就是公義性
五年五百億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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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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