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依「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之規定,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
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多少人?
(A) 20
(B) 25
(C) 30
(D) 35
統計: A(916), B(426), C(1021), D(33), E(0) #709345
詳解 (共 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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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 一 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二 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三 國民中學以上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
新法:(改名)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第 六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
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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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施資賦優異教育,設特殊教育班者,每班學生人數,應依下列規定: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每班不得超過三十人。 二、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依各級主管機關之規定。 |
特殊教育各個階層班級 教師 導師 學生 人數
| 幼稚園 | 國小 | 國中 | 高級中等學校 | |
| 學生人數 | 8 | 10 | 12 | 15 |
| 教師人數 | 2 | 2 | 3 | 3 |
| 導師人數 | 2 | 2 | 2 | 1 |
已修法
現今名稱: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第 六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級主管
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一)幼兒園: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民小學: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民中學: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級中等學校: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二、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依各級主管機關之規定。
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於所轄學校總教師員額不變之情形下,移撥
普通班教師員額增設特殊教育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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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每班不得超過三十人。
二、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依各級主管機關之規定。
| 法規名稱: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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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 6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原名稱: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第 6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廢除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