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依訴願法第2條規定,對申請案件應作為而不作為得提起訴願,若法令未規定處理期間者,其時效為何?
(A)30日
(B)2個月
(C)4個月
(D)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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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8), B(4626), C(20), D(362), E(0) #342207
統計: A(708), B(4626), C(20), D(362), E(0) #342207
詳解 (共 4 筆)
#550235
這題可跟行程法第51條一起看,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依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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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8506
可直接參照 訴願法第2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 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 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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