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有關分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所謂分包,係指非轉包而將契約的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B)政府採購法允許得標廠商就其工程為分包
(C)分包廠商就得標廠商所為之採購,應與得標廠商連帶負責
(D)得標廠商得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但須該分包契約已報備於採購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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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31), C(139), D(90), E(0) #2646854
統計: A(12), B(31), C(139), D(90), E(0) #2646854
詳解 (共 4 筆)
#6761995
有關分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所謂分包,係指非轉包而將契約的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B) 政府採購法允許得標廠商就其工程為分包
(C) 分包廠商就得標廠商所為之採購,應與得標廠商連帶負責
(D) 得標廠商得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但須該分包契約已報備於採購機關
(A) 所謂分包,係指非轉包而將契約的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B) 政府採購法允許得標廠商就其工程為分包
(C) 分包廠商就得標廠商所為之採購,應與得標廠商連帶負責
(D) 得標廠商得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但須該分包契約已報備於採購機關
政府採購法第 67 條
Ⅰ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A)。
Ⅱ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民法第五百十三條之抵押權及第八百十六條因添附而生之請求權,及於得標廠商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
Ⅲ前項情形,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C)。
政府採購法第 68 條
得標廠商就採購契約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其全部或一部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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