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學校教師於何種條件下,需將與職務有關之性侵害犯罪情事通報予縣(市)主管機關?
(A)確認事實發生後
(B)提報學務會議決議後
(C)發現疑似情事後
(D)經當事人同意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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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4), B(361), C(7512), D(27), E(0) #1995573
統計: A(1604), B(361), C(7512), D(27), E(0) #1995573
詳解 (共 9 筆)
#3362475
性平時間重點整理
1.獲知疑似事件,於24時內通報
2.三日內進行移送
3.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檢舉人是否接受申請
4.不服處理結果,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可於 20 日內向學校提出申復(以 1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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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5964
24小時內通報,違反則3-15萬罰鍰
3日內開始調查
20天內書面通知受理
2個月內調查完畢,必要得延長兩次,每次一個月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69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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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2414
第 2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 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 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 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 其調查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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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5175
第16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通
訊方式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下列規
定辦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當地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通報。
二、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
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
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
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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