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根據現行特殊教育相關法令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後,各級主管機關應多久重新評估其安 置之適當性?
(A)跨階段轉銜前
(B)每學期
(C)每年
(D)視需要隨時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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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134), C(651), D(201), E(0) #2577003

詳解 (共 4 筆)

#4585632

第 17 條
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
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
,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
關服務措施。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
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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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特殊教育法 第 17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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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2065

法規名稱: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108年04月24日

第 17 條

1、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2、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
3、監護人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
4、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法定代理人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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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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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0886
依據特教法112.6.21668365ff6e44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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