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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鴻家貧而尚節。乃牧豕於上林苑中,曾誤遺火,延及他舍。鴻乃尋訪燒者,問所去失,悉以豕償之。其主猶以為少。鴻曰:「無他財,願以身居作。」主人許之。因為執勤,不懈朝夕。鄰家耆老見鴻非恆人,乃共責讓主人,而稱鴻長者。於是,始敬鴻,悉還其豕。鴻不受而去。 —節錄自《後漢書 . 卷八十三 . 梁鴻遺火》 |
文中梁鴻雖非故意縱火,但如果他活在現代,除了賠償之外,依據中華民國刑法,他可能須負起下列哪一項刑事責任?
(A)刑法第 175 條第三項:失火燒燬住宅以外的物品,致生公共危險罪,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B)刑法第 173 條第二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C)刑法第 174 條第三項後段:失火燒燬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罪,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D)刑法第 174 條第三項前段:失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罪,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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