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公務人員為支持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得從事下列何種政治活動或行為?
(A)領導連署支持某政黨之活動
(B)在大眾傳播媒體具名、具銜廣告,宣揚所支持政黨之理念
(C)公開為擔任公職候選人之配偶站台助講
(D)上班時配戴某政黨黨徽之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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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15), C(474), D(8), E(0) #1916353
統計: A(44), B(15), C(474), D(8), E(0) #1916353
詳解 (共 3 筆)
#5969251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9 條
1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
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
、徽章或服飾(D)。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A)。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B)。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
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
親、姻親,不在此限(C)。
2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
源。
3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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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2341
公務員平常不能參與政治活動,但法律有個例外:如果是自己的配偶(或直系親屬)參選,可以「以家屬身分」公開站台助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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